特殊用工形式与劳动关系认定——无固定、实习生、网约工等
2020-06-23 阅读次数1506


课程讲师:董保华 教授

开课单位:上海董保华法律咨询工作室

课程时间:2020年7月17日(周五)  9:00-17:00

课程费用:3200元/人

 课程地点:上海新世界丽笙酒店(五星)园景楼 二楼宴会厅C

(黄浦区南京西路88号,地铁2号线人民广场下车,7号出口步行3分钟到达)

报名联系人:朱永胜   021-62526042   18916108887

   Email: dongbaohuaoffice@wantelaw.com

 

    2008年《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出台以来,奇葩案件频出,各地理解不一,裁判口径不断变化。在司空见惯却又风险叠出的用工过程中,企业该何去何从?2020年的这场疫情,将给用工领域带来哪些新变化?

    固定期限转无固定期限过程中,要不要询问劳动者意愿?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旨的《劳动合同法》与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存在怎样的冲突?同样的操作流程,在不同地区为什么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去年的操作方法,在今年还能否奏效?企业多地用工时,应如何应对?

    零工经济是什么?新经济形势下,能否建立非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共享用工机制是昙花一现还是未来用工趋势?各地区对新型用工出台过哪些规定,有哪些分歧,又如何走向共识?

    在标准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之外,还有哪些特殊的用工形式,不同用工形式之间如何获得平衡?招用在校生实习,为何带来事实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对于已超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各地如何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多元化用工、摆脱单一用工方式的进程中,企业应该如何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最佳的用工方式呢?在灵活用工过程中,企业又该如何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

    著名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教授,将着眼企业当下用工常见、常错的用工操作难点,结合各地最新裁判口径、各种实际的案例,为您深入解析用工方式选择及操作实务,提高企业用工的安全性,减少各类用工的法律风险。

 


一、概述

总理讨薪:拉开劳动合同法立法大幕

地摊经济:劳动合同法修法失败之后

1、 标准劳动关系

2、 非标准劳动关系

3、 非劳动关系

4、 三种用工关系的区别

 

二、标准劳动关系

(一)僵化风险概述

劳动合同难解除案例分析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十年)

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十年“?

因医疗期导致劳动合同顺延超过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1、“十年”的签订原则

2、“十年”的工龄认定

3、“十年”的顺延处理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两次)

两次固定期限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1、对连续两次的理解

2、各地对于两次的理解

 

(四)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多次)

三次固定期限后,能否拒绝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

2、上海及其他地区的理解及案例分析

 

(五)无固定期限的流程应对

劳动合同续签操作流程

 

三、非劳动关系

(一)达成共识

非典疫情对新型用工带来了哪些影响?

新型用工关系的“共识”是如何达成的?

1、零工经济的概念与趋势

2、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泛化认定与非泛化认定

民事合约能否排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二)用工趋势

新冠疫情对共享用工产生哪些影响?

1、各地对新型用工的规定

2、共享用工的案例解读

 

(三)风险防范

如何防范新型用工的僵化风险?

1、用工主体责任泛化

2、非劳动关系认定僵化

3、新型用工的风险防范

 

四、不同用工关系间的平衡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

1、转化风险的概述

非全日用工的灵活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1) 非全日制用工向标准劳动关系的转化

(2) 非全日制用工向非劳动关系的转化

【相关案例分析】

 

2、转化风险的生成

(1) 用工主体要求

(2) 用工时间上限

(3) 工资报酬及结算周期

 

3、转化风险的防范

用工时间、报酬结算周期超过法律规定,是否构成标准劳动关系?

非全日用工的社保及工伤问题

 

(二)非劳动关系(退休返聘、实习生)

1、退休反聘

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1) 风险:劳务关系向标准劳动关系的异化

(2) 异化风险的生成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最高院司法解释(三)》的冲突与解读

(3) 异化风险的防范

退休反聘人员的伤亡问题处理

 

2、 学生实习

在校大学生能否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 风险:学生实习向标准劳动关系的异化

(2) 异化风险的生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各地法规分歧

(3) 异化风险的防范

学生实习与劳动关系、试用期、见习期的区别

实习生的损害赔偿与“工伤”责任预防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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